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榮貴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榮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趙榮貴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趙榮貴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4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3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4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