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李建宏

相對人 周文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固然定有明文,然聲請人所稱本院110年度士訴字第3號民事事件民國110年1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士聲字字10號裁定准予交付,有該裁定在卷可查,若聲請人尚未至本院領取,仍可持該裁定至本院領取開庭錄音光碟,若聲請人業已領取,則已無再次裁定准予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另本院前開庭期並未錄影,亦無准許交付錄影光碟之可能,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所稱110年8月10日法庭外走廊之錄影部分,非屬法庭錄音錄影,則非前述規定授權本院可得准許交付之範圍,就此部分亦應予駁回。倘聲請人聲請此錄影檔案,係為另案刑事案件之需要,則應聲請受訴法院刑事庭以為調查,而非逕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為由向本院聲請,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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