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三)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三)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㈢字第142號上訴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郭松濤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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