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香又香餐盒食品│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11月20日│15,670元│CA0000000│2145-2│││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