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58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2586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盟喬
訴訟代理人  程春美
       李惠蘭
       謝喜年
被   告  謝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月3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在原
告醫院接受醫療診治,積欠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7
,816元,惟被告迄今尚未清償上開醫療費用,已造成原告營
收之損害等語,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住院收據1件影本為證,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醫療費57,8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園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