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郭春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福灣公司)對相對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復於民國101年5月30日將
上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
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招領逾期致原
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103年1月2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表
示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葵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