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蔡宗旻 訴訟代理人 許涪閔 律師被告 黃景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苗簡字第12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