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吳廷芳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複代理人 謝瑋純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劉曉頻 被告 吳瑞琴
吳瑞貞 吳瑞琪 吳瑞秋 吳瑞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3分割方法欄內吳瑞蓉分配數額之記載應更正為385,30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