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721號上訴人 李權峰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721號與被上訴人 江銀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