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7號
參加人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川澤 上列參加人參加原告 張政鋒 等與被告 魏應充 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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