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相同事實,業經公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七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同年五月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案件受理等情,有該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綠表各一份在卷否參。今公訴人誤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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