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4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81號,追加起訴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爰命再開辯論,並於辯論前再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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