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90號聲請人 王婷婷 相對人 王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本案應受監護宣告人王建德因失智症及肌肉萎縮,目前在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接受長期療養,此據聲請人在書狀敘明,並有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為憑。
本院書記官以公務電話與聲請人確認,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從106年7月即住進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療養迄今,會繼續讓相對人居住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因相對人長期居住蘇澳療養身體,並無居住戶籍地的事實,故其實際住居所在蘇澳,本院並無管轄權,本件應專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