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興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興增(涉嫌恐嚇危安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8月29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新竹縣○○鄉○○村00鄰0號之1造紙工廠前,因故與告訴人即其宗親劉 張瑞森 起爭執;詎於爭執過程中,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併震盪症候、左側肩部右肘及左下肢手指多處挫傷等傷害;嗣告訴人不甘受損,報警提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