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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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已辦畢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2年1月間聲請人借款420萬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67%計算,倘遲付本息者,願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給付遲延利息,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各該項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各該項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今上開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相對人尚積欠本金3,098,493元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暨附件、攤還收息記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以上均影本)、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8年5月3日新院平民政108司拍88字第01464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合法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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