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4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楊彥勳 台北市○○區○○路○○號6樓相對人 李萍美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一0三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參佰萬元壹張(A99108),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103號裁定,提供99年度甲類第8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300萬元之提存物,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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