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 張明亮 相對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此為專屬管轄(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前向本院竹北簡易庭對相對人提起10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並以108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原審以無管轄權為由,將損害賠償事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將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裁定移送同一法院,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兩造係以新竹縣竹東鎮聯電竹東宿舍或新竹營業處為債務履行地,鈞院有管轄權,原裁定有違誤等語。
三、查原審將損害賠償事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抗告人不服,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勞簡抗字第
1號裁定予以廢棄。依前揭說明,抗告人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應專屬已繫屬之本院竹北簡易庭管轄,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麗玉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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