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寅○○
卯○○洪 黃秀藝 丑○○子○○壬○○癸○○己○○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告丙○○兼右一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辛○○複代理人庚○○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