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叁點叁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十五時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八樓被告甲○○住處,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三.三九公克,包裝重0.四七公克)。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一包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三.三九公克,包裝重0.四七公克等情,有該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六九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