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吳宏陽
吳亭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卓盈萱 法定代理人彰化縣政府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吳宏陽、吳亭英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收養卓盈萱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吳宏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亭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人卓盈萱(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監護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9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被收養人卓盈萱原為棄嬰,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字第46號民事裁定指定彰化縣長卓伯源為其監護人,業據提出前揭裁定影本、戶籍謄本為證,彰化縣政府並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觀察收養父母對收養持正向、開放之態度,家族親友也高度接納收養一事,夫妻倆悉心照顧案童,瞭解孩子的需求與情緒變化,也能聽取社工員所提供之照顧建議,相處過程中也與孩子存有穩定的照顧方式及良好默契。社工員家訪時收養父母總是能開心地分享與被收養人相處的趣事,照顧案童已成為家庭中最重要的事情,夫妻倆原本的生活步調也隨著案童的需求進行改變,家庭氣氛歡樂和諧,親子互動良好,養父母表示家中有女兒的加入,生活變得更加充實且開心。收養父母與案童已建立親密的親子關係,確認收養父母的收養意願確定,以及評估案童生活適應期被照顧狀況良好……」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監護人之委託人 丁文惠 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且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健康檢查表、吳宏陽之彰化縣私立達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導師聘書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款餘額證明書、吳亭英之信託財產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單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收養人經由兒福聯盟媒和,照顧被收養人已達半年,被收養人成長情況良好,認本件收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