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44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張修齊
被   告  李勇
       李國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
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
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
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就附表所示
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在形式上既存在買賣契約
關係,而原告以先位聲明主張確認被告2人就系爭不動產買
賣契約關係不存在,則兩造間對被告2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
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存否已不明確,且原告主觀上
認已影響其對於系爭不動產取償之權利,在法律上之地位有
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
,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勇前於民國96年7月6日向訴外人荷商荷
蘭銀行(下稱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迄至至96年11月
止,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本金及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32
2,662元未清償。又荷蘭銀行在臺資產、負債及營業轉由訴
外人澳商澳洲 蘇格蘭 皇家銀行(下稱蘇格蘭銀行)所承受,
嗣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
。惟被告李勇竟於96年11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國坤
,顯係蓄意脫產以逃避債務,致原告不能就系爭不動產追償
,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應無買賣真意,前開買賣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而屬無效。再
被告李勇於移轉系爭不動產時,已無充足資產可清償債務,
有侵害本件債權,被告2人於行為時均明知上情。而澳盛銀
行於101年6月29日將其對被告李勇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並以公告方式代債權讓與之通知,故原告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第113條及第242條之規定,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買賣
關係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訴請被告李國
坤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如認被告間非屬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因被告2人於行為時均明知上情,爰依
民法第24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備位請求撤銷被告2
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登
記為被告李勇所有等語。㈠先位聲明:⒈確認被告間就系爭
不動產於96年11月6日之買賣債權行為即於同年月15日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⒉被告李國坤就系爭不動
產以買賣為原因向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以96年德資字第
13601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塗銷。㈡備位
聲明:⒈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11月6日之買賣行為,
及於同年月15日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⒉被告李國
坤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向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以
96年德資字第13601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李勇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及利息共計322,662元,後荷蘭銀行在臺資產、負債及
營業轉由蘇格蘭銀行所承受,並更名為澳盛銀行,嗣澳盛銀
行將其對被告李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且被告李勇於96年11
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國坤,
業據其提出荷蘭銀行禮享金/活用金申請表格、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4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
函、99年3月16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債權讓
與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公告報紙及被
告李勇之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
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申請書核閱屬實,復參以被告2人均已去
向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等情,本院
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此部分主
張為真實。
四、先位部分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
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
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
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
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
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在贈與或買
賣契約,亦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誼關係或價金之
交付不實,即謂該贈與或買賣係通謀虛偽成立。又第三人主
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
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62年台上字第316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屬無效,自應
就此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李勇為逃避原告追償而脫產,被告間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
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然被告李勇為系爭不動產原所有
權人,其縱於積欠原告債務期間處分系爭不動產,仍無法斷
然推定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交易,必無買賣之真意,
且原告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其此部分主張僅係其臆測之
詞,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請求被告李國坤應將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情,即屬無據。
五、備位部分:
按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
抗受讓人,民法第29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民法第24
4條撤銷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
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
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
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2人於96年11月15日完成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後,荷蘭銀行於99年2月4日曾調取桃園縣八德市(現改
制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桃園縣八
德市○○段○○○○○○○○○○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此有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4年6月16日數府三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表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一第127頁至第128頁反面),堪認斯時當已知悉
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國坤之事實及有撤銷原因存在
,嗣其在臺資產、負債及營業由蘇格蘭銀行所承受,並更名
為澳盛銀行,澳盛銀行再將上開債權轉讓原告,已如前述,
原告卻遲至於104年4月7日始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顯已逾
1年之除斥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
撤銷權已歸於消滅,是原告請求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暨請求被
告李國坤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洵屬無據,不應准
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2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
買賣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不存在、被告李國坤應就系爭不動
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備位被告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之物權行為,暨被告李國坤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皆為無理由,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事實
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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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桃簡字第446號│
├──────────────────────────────────┤
│土地:│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一│桃園市│八德區│大和│0000-0000│建│23,794.79│100000分之83│
├─┴───┴────┴──┴─────┴─┴─────┴──────┤
│建物:│
├─┬───┬────────┬───┬─────────┬─────┤
│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權利範圍│
││││樣主要│(平方公尺)││
││建號├────────┤建築材├────┬────┤│
│││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號│││屋層數│合計│用途││
├─┼───┼────────┼───┼────┼────┼─────┤
││00290-│桃園市桃八德區大│鋼骨鋼│一層:│陽台:│100000分之│
││000│和段0000-0000地│筋混凝│161.30平│2.80平方│41│
│││號│土造,│方公尺│公尺││
││││19層││││
│一│├────────┤│地下一層│││
│││桃園市八德區銀河││:4,858.│││
│││街47號││05平方公│││
│││││尺│││
││││││││
│││││地下二層│││
│││││:6,813.│││
│││││14平方公│││
│││││尺│││
├─┼───┼────────┼───┼────┼────┼─────┤
││00779-│桃園市桃八德區大│鋼骨鋼│總面積:│陽台:│1分之1│
││000│和段0000-0000地│筋混凝│90.38平│11.34平││
│││號│土造,│方公尺│方公尺││
││││18層││││
│二│├────────┤││││
│││桃園市八德區銀河│││││
│││街27巷2弄2號7樓│││││
│││之2│││││
│├───┴────────┴───┴────┴────┴─────┤
││共有部分:│
││大和段00000-000建號(1,501.92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035│
││大和段00000-000建號(34,789.13平方公尺):9805分之15│
││大和段00000-000建號(12,328.09平方公尺):100000分之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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