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調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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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67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代 理 人 楊昭峯
被 告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依原告所提被告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
卡,於原告起訴前即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