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1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呂佾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57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4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4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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