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835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峰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鍾采蓉 (即 鍾佩如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鍾徐美香
       鍾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采蓉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公司)與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台灣公司)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公司部分營業、資產及
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民國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
,是美商花旗銀行就分割予花旗台灣公司部分之權利義務關
係,應由花旗台灣公司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繼承人鍾佩如信用卡契約
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
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三、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連帶部分為誤繕)給付新臺幣(下
同)126,181元,及其中100,965元,自民國94年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所示,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鍾佩如前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
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契
約視為到期。惟被繼承人鍾佩如未依約繳款,於原告之特約
商店共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26,181元未按期給付,又
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自應就繼承鍾佩如之遺產範圍內負清
償責任等語,爰依信用卡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鍾佩如死亡時並未留下遺產,
被告並無繼承任何遺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電腦帳務資料、繼承系統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等件為證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98年
6月10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繼承人即被告00年0月0日出生,於被繼承人鍾佩
如97年6月4日死亡時尚未滿七歲,依民法第13條規定為無行
為能力人,依前揭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佩如之
遺產範圍內對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至被告雖辯稱其未繼承
被繼承人鍾佩如任何財產,然原告起訴僅請求被告於繼承被
繼承人鍾佩如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而非就被告個人財
產提出清償,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憑採。且被繼承人鍾佩
如是否確有遺產,乃屬原告執行有無實益之問題,核與上開
債權存否無涉,併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於繼承鍾佩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博為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新臺幣)│(新臺幣)││││
├───┼──────┼──────┼────┼──────┼──────┤
│信用卡│126,181元│100,965元│20%│94年1月12日│104年8月31日│
│││├────┼──────┼──────┤
││││15%│104年9月1日│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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