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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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翊儒
被 告 陳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