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郁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捌零玖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零柒零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淨重肆點柒壹叁零公克、驗餘淨重肆點柒壹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郁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8090公克、驗餘淨重0.8070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淨重4.7130公克、驗餘淨重4.7128公克),經鑑驗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97年8月11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973974號)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2包及安非他命6包宣告沒收並銷毀,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