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 陳櫻仁 即于 狗彤形 商行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
6月23日本院內湖簡易庭所為第一審裁定(99年度湖簡救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伊之員工,前因故遭伊之客戶所養之狗咬傷,相對人於合理休養期間過後(相對人出具之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上載明休養期間為兩週),在未向伊請假之情況下,相對人仍未上班,伊多次通知相對人復職卻未遭置理,伊只好通知相對人因其無故曠職三日故予以開除,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抗告人給付工資實乃蓄意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審酌是否准予訴訟救助時,因僅就形式上審查當事人是否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98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後,相對人全年度所得僅有新臺幣30萬1,500元,僅有2萬元存款,目前待業中,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等資料附卷可按,故相對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相對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抗告人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爭執,僅得由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主張,以資解決,要非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案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准予相對人訴訟救助,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王怡雯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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