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5號上訴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訴人 王咭雄 即 王聰吉
王柏祥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5,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