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
沈靖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772號、第1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於民國99年7月7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短時間內即為多件詐欺犯行,並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原因、動機及犯罪態樣,本院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