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昶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