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及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月5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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