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8號上訴人 陳端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嚨貿易有限公司等間因99年度訴字第1118號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