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賴勇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誠鎰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誠鎰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49,264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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