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黃招斌
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兆龍
訴訟代理人 陳吉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
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
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