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原告 阮惠琨 被告 施岳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訴字第96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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