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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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債權人 陳聖霖 上列債權人陳聖霖因與債務人 蔡秉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聖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秉勳(住彰化縣○○鄉○○巷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補正彰化縣私立真好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登記資料,併提出該補習班為陳聖霖獨資之釋明文件,倘非獨資,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