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IEUVANTHUY(下稱其中文姓名:趙文水)
在臺無居住處所(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4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趙文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被告趙文水已逾期居留,其來臺工作,聘僱許可亦因連續3日曠職失聯而經廢止,移民署執行驅逐出境在即,有外來人口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書函在卷可憑(偵卷第43、67頁),自不宜繼續居留於國內,本院因認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435號被告TRIEUVANTHUY
(中文姓名:趙文水;越南籍)男36歲【民國76年(西元1987年)7月12日生】在中華民國聯絡地址:彰化縣和美鎮
彰草路3段172巷45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IEUVANTHUY(中文姓名:趙文水)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9時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竟仍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前,為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味,於同日22時3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TRIEUVANTHUY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彰化縣警察局查獲公共危險酒駕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查獲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檢察官陳顗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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