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葉雅瑜 被告 吳孟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理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