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6號原告 李貞憓 被告 王珍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