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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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丁○○與其妻 劉敏 (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間起,承租臺北市○○區○○路○○○號七樓經營「金吉麗服飾公司」,丁○○原使用劉敏之支票以支付往來廠商貨款,詎於八十七年七月間,丁○○之經濟狀況逐漸出現窘境,劉敏見狀不願再提供支票予丁○○使用,丁○○為圖取得支票以供生意往來之用,見報上刊有可代辦人頭支票之廣告,竟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提供照片予該名男子以變造「 陳嘉星 」之國民並由該男子偽造「陳嘉星」之印章一枚,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地點,由丁○○偕同該男子前往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 誠泰 銀行建成分行、華南銀行建成分行,以陳嘉星名義填寫文件而偽造私文書,嗣並持該偽造之私文書及變造之國民關而交付空白支票(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丁○○取得空白支票後,旋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十月下旬止,連續於臺北市○○區○○路○○○號七樓辦公室內,以「陳嘉星」名義並蓋用偽造之「陳嘉星」印章於支票上,填寫完成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支票有價證券,並偽稱發票人「陳嘉星」乃其堂兄弟,而將偽造之支票交付往來廠商以行使,其中附表四編號
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附表六編號四十二之支票交付乙○○以支付貨款;附表四編號四、十五、十九、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支票則交付丙○○以支付貨款。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下旬,丁○○去向不明,其往來廠商乙○○等人察覺有異,向銀行查詢發票人「陳嘉星」資料,見申請文件所附之「陳嘉星」國民法情事。
二、案經乙○○、丙○○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丁○○對於前述犯罪事實已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乙○○、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合金稻存字第0九二0000八五八號函檢送如附表一所示文件、分戶交易明細表、拒往明細表各一份,誠泰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誠泰銀業務字第0二二七號函檢送如附表二所示文件、支票存款帳戶對帳單、退票情形統計表各一份及華南銀行建成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二)華建存字第四五號函檢送如附表三所示文件、退票紀錄查詢單、存款往來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被告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變造陳嘉星之國民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一、二、三私文書開戶,使銀行陷於錯誤,交付空白支票,被告嗣並填寫完成偽造支票交付他人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偽造印章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後,進而分別行使,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時間各自緊接,所犯各構成要件相同,應分別論以連續犯,並均加重其刑。所犯上開各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重依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文書持向華南銀行建成分行行使申請開戶領取支票之行為及向各該銀行詐欺取得空白支票之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與起訴部分分別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
三、原審詳加審認,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審酌被告偽造有價證券影響金融秩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所生損害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上偽造之「陳嘉星」署押共九枚、印文共十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及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支票二十八張、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支票四十四張、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支票四十九張,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變造之陳嘉星國民丟棄而滅失,不併予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丁○○領取空白支票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七年七月至八月間,明知其已無資力,仍向告訴人丙○○、乙○○訂購布疋,而連續多次以陳嘉星名義簽發支票用以支付貨款,以此詐術騙取布疋換取現金使用,嗣後於票載發票日支票均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總計向乙○○詐得價值約三百六十萬元之布疋、騙取告訴人丙○○價值一百餘萬元之布疋,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有詐欺取財之罪嫌。惟查㈠被告向告訴人丙○○、乙○○訂購布疋之時間,均係在八十七年三月間,此據告訴人丙○○、乙○○ 陳明 在卷(見原審卷第七十八至八十頁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審理筆錄),公訴人指稱被告係於八十七年七、八月間向告訴人訂購布疋云云,容有誤會。㈡而被告雖自承八十七年七月間,因其經濟情狀不佳,其妻劉敏不願意借其支票使用,其才循報載,花錢透過不詳姓名之人,偽以「陳嘉星」名義申請支票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十六頁以下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被告偽以陳嘉星名義簽發支票,固屬不法,惟參原審卷附誠泰銀行提供之明細表所載(見原審卷第六十八頁以下),被告偽以陳嘉星名義開立之付款人為誠泰銀行建成分行之支票,於八十七年八月間雖開始發生退票,但被告亦陸續補足存款使票據兌現,其以陳嘉星名義開立之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支票,更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下旬始退票無法兌領,堪認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開始,經濟狀況雖屬不佳,但並未至無資力之程度。更況乎被告向告訴人訂購布疋之時間乃在八十七年七月之前,堪信被告向告訴人訂貨時即八十七年三月間,並非無資力,尚難認其向告訴人訂購布疋係屬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㈢而被告係於告訴人貨出了一半才開始簽發陳嘉星之支票交付告訴人,有的陳嘉星支票甚至是貨出完後才簽發的(見原審卷第七十八頁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審理筆錄),實難認被告係以「簽發偽造之陳嘉星支票」施用詐術以騙取告訴人交付貨物。況依實務之見解,「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三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一八號判例可資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應另論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㈣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向告訴人購買布疋,係施用詐術之行為,尚難以詐欺取財罪相繩。至於被告迄今尚未付清貨款,要屬民事糾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判決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被告提起上訴,辯稱其年紀已大,全身是病,且已和告訴人丙○○達成民事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然查被告偽造行使之有價證券,數量及票面金額均甚鉅,嚴重危害票據金融秩序,業如前述,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不失寬厚,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乙○○、丙○○達成民事和解,有陳報狀二紙及協議書一紙附卷為憑,然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保護者為票據公共信用之社會法益,被告長期逃匿,案發迄今五年餘,始就積欠民事貨款小部分清償,因認原審量處之刑度仍屬平允,所請從輕量刑尚非可取,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附表一: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開戶情形┌─────┬──────────────────────────┐│開戶時間│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文件上所示八月四日乃對保日)│├─────┼──────────────────────────┤│開戶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填寫文件│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陳嘉星署押一枚││及署押、││陳嘉星印文二枚││印文├────────────────┼─────────┤││支票存款印鑑卡│陳嘉星署押二枚││││陳嘉星印文二枚│└─────┴────────────────┴─────────┘附表二:誠泰銀行建成分行開戶情形┌─────┬──────────────────────────┐│開戶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開戶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誠泰銀行建成分行│├─────┼────────────────┬─────────┤│填寫文件│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陳嘉星署押一枚││及署押、││陳嘉星印文一枚││印文├────────────────┼─────────┤││支票存款印鑑卡│陳嘉星署押一枚││││陳嘉星印文三枚│└─────┴────────────────┴─────────┘附表三:華南銀行建成分行開戶情形┌─────┬──────────────────────────┐│開戶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開戶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填寫文件│約定書│陳嘉星署押二枚││及署押、││陳嘉星印文二枚││印文├────────────────┼─────────┤││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陳嘉星署押一枚││││陳嘉星印文一枚││├────────────────┼─────────┤││支票存款印鑑卡│陳嘉星署押一枚││││陳嘉星印文二枚│└─────┴────────────────┴─────────┘附表四: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帳戶支票開立情形┌──┬────┬───────┬─────┬────┬────┐│編號│發票人│票號│日期│金額│備註│├──┼────┼───────┼─────┼────┼────┤│01│陳嘉星│JD0000000│87.08.10│240000│正常│├──┼────┼───────┼─────┼────┼────┤│02│陳嘉星│JD0000000│87.08.12│5000│正常│├──┼────┼───────┼─────┼────┼────┤│03│陳嘉星│JD0000000│87.08.26│2300│正常│├──┼────┼───────┼─────┼────┼────┤│04│陳嘉星│JD0000000│87.09.07│100000│正常│├──┼────┼───────┼─────┼────┼────┤│05│陳嘉星│JD0000000│87.09.10│10800│正常│├──┼────┼───────┼─────┼────┼────┤│06│陳嘉星│JD0000000│87.09.16│33000│正常│├──┼────┼───────┼─────┼────┼────┤│07│陳嘉星│JD0000000│87.09.21│10000│正常│├──┼────┼───────┼─────┼────┼────┤│08│陳嘉星│JD0000000│87.09.30│20000│正常│├──┼────┼───────┼─────┼────┼────┤│09│陳嘉星│JD0000000│87.10.01│100000│正常│├──┼────┼───────┼─────┼────┼────┤│10│陳嘉星│JD0000000│87.10.30│98000│正常│├──┼────┼───────┼─────┼────┼────┤│11│陳嘉星│JD0000000│87.10.30│127000│正常│├──┼────┼───────┼─────┼────┼────┤│12│陳嘉星│JD0000000│87.11.16│30000│正常│├──┼────┼───────┼─────┼────┼────┤│13│陳嘉星│JD0000000│87.11.17│12000│正常│├──┼────┼───────┼─────┼────┼────┤│14│陳嘉星│JD0000000│87.11.20│640000│存款不足│├──┼────┼───────┼─────┼────┼────┤│15│陳嘉星│JD0000000│87.11.30│289400│存款不足│├──┼────┼───────┼─────┼────┼────┤│16│陳嘉星│JD0000000│87.11.30│200000│存款不足│├──┼────┼───────┼─────┼────┼────┤│17│陳嘉星│JD0000000│87.12.07│270000│拒絕往來│├──┼────┼───────┼─────┼────┼────┤│18│陳嘉星│JD0000000│87.12.15│350000│拒絕往來│├──┼────┼───────┼─────┼────┼────┤│19│陳嘉星│JD0000000│87.12.21│205000│拒絕往來│├──┼────┼───────┼─────┼────┼────┤│20│陳嘉星│JD0000000│87.12.31│80000│拒絕往來│├──┼────┼───────┼─────┼────┼────┤│21│陳嘉星│JD0000000│87.12.31│10000│拒絕往來│├──┼────┼───────┼─────┼────┼────┤│22│陳嘉星│JD0000000│87.12.31│35000│拒絕往來│├──┼────┼───────┼─────┼────┼────┤│23│陳嘉星│JD0000000│88.01.15│350000│拒絕往來│├──┼────┼───────┼─────┼────┼────┤│24│陳嘉星│JD0000000│88.02.15│350000│拒絕往來│├──┼────┼───────┼─────┼────┼────┤│25│陳嘉星│JD0000000│88.02.28│350000│拒絕往來│├──┼────┼───────┼─────┼────┼────┤│26│陳嘉星│JD0000000│88.01.30│300000│未提示│├──┼────┼───────┼─────┼────┼────┤│27│陳嘉星│JD0000000│88.02.31│300000│未提示│├──┼────┼───────┼─────┼────┼────┤│28│陳嘉星│JD0000000│88.03.31│290000│未提示│└──┴────┴───────┴─────┴────┴────┘附表五:誠泰銀行建成分行票據開立情形┌──┬───┬───────┬──────┬───────┬──┐│編號│發票人│票號│發票日期│金額│備註│├──┼───┼───────┼──────┼───────┼──┤│01│陳嘉星│0000000│87.07.20│20000│正常│├──┼───┼───────┼──────┼───────┼──┤│02│陳嘉星│0000000│87.07.20│25000│正常│├──┼───┼───────┼──────┼───────┼──┤│03│陳嘉星│0000000│87.07.27│80000│正常│├──┼───┼───────┼──────┼───────┼──┤│04│陳嘉星│0000000│87.07.28│70000│正常│├──┼───┼───────┼──────┼───────┼──┤│05│陳嘉星│0000000│87.07.29│8200│正常│├──┼───┼───────┼──────┼───────┼──┤│06│陳嘉星│0000000│87.08.05│28000│正常│├──┼───┼───────┼──────┼───────┼──┤│07│陳嘉星│0000000│87.08.06│32800│正常│├──┼───┼───────┼──────┼───────┼──┤│08│陳嘉星│0000000│87.08.10│23000│正常│├──┼───┼───────┼──────┼───────┼──┤│09│陳嘉星│0000000│87.08.10│28300│正常│├──┼───┼───────┼──────┼───────┼──┤│10│陳嘉星│0000000│87.08.10│68000│正常│├──┼───┼───────┼──────┼───────┼──┤│11│陳嘉星│0000000│87.08.10│100000│正常│├──┼───┼───────┼──────┼───────┼──┤│12│陳嘉星│0000000│87.08.15│63500│正常│├──┼───┼───────┼──────┼───────┼──┤│13│陳嘉星│0000000│87.08.17│50000│正常│├──┼───┼───────┼──────┼───────┼──┤│14│陳嘉星│0000000│87.08.18│42000│正常│├──┼───┼───────┼──────┼───────┼──┤│15│陳嘉星│0000000│87.08.24│10000│正常│├──┼───┼───────┼──────┼───────┼──┤│16│陳嘉星│0000000│87.08.25│36000│正常│├──┼───┼───────┼──────┼───────┼──┤│17│陳嘉星│0000000│87.08.25│90000│正常│├──┼───┼───────┼──────┼───────┼──┤│18│陳嘉星│0000000│87.09.03│45000│正常│├──┼───┼───────┼──────┼───────┼──┤│19│陳嘉星│0000000│87.09.03│45000│正常│├──┼───┼───────┼──────┼───────┼──┤│20│陳嘉星│0000000│87.09.18│20000│正常│├──┼───┼───────┼──────┼───────┼──┤│21│陳嘉星│0000000│87.09.22│90000│正常│├──┼───┼───────┼──────┼───────┼──┤│22│陳嘉星│0000000│87.09.28│22000│正常│├──┼───┼───────┼──────┼───────┼──┤│23│陳嘉星│0000000│87.09.28│49700│退補│├──┼───┼───────┼──────┼───────┼──┤│24│陳嘉星│0000000│87.10.08│32500│退補│├──┼───┼───────┼──────┼───────┼──┤│25│陳嘉星│0000000│87.10.13│40000│正常│├──┼───┼───────┼──────┼───────┼──┤│26│陳嘉星│0000000│87.08.19│60000│退票│├──┼───┼───────┼──────┼───────┼──┤│27│陳嘉星│0000000│87.08.20│80000│退票│├──┼───┼───────┼──────┼───────┼──┤│28│陳嘉星│0000000│87.08.20│70000│退票│├──┼───┼───────┼──────┼───────┼──┤│29│陳嘉星│0000000│87.08.24│73000│退票│├──┼───┼───────┼──────┼───────┼──┤│30│陳嘉星│0000000│87.08.24│36000│退票│├──┼───┼───────┼──────┼───────┼──┤│31│陳嘉星│0000000│87.08.31│60000│退票│├──┼───┼───────┼──────┼───────┼──┤│32│陳嘉星│0000000│87.09.04│50000│退票│├──┼───┼───────┼──────┼───────┼──┤│33│陳嘉星│0000000│87.09.07│108000│退票│├──┼───┼───────┼──────┼───────┼──┤│34│陳嘉星│0000000│87.09.08│50000│退票│├──┼───┼───────┼──────┼───────┼──┤│35│陳嘉星│0000000│87.09.10│39500│退票│├──┼───┼───────┼──────┼───────┼──┤│36│陳嘉星│0000000│87.09.14│136000│退票│├──┼───┼───────┼──────┼───────┼──┤│37│陳嘉星│0000000│87.09.15│150000│退票│├──┼───┼───────┼──────┼───────┼──┤│38│陳嘉星│0000000│87.09.15│80000│退票│├──┼───┼───────┼──────┼───────┼──┤│39│陳嘉星│0000000│87.09.30│85000│退票│├──┼───┼───────┼──────┼───────┼──┤│40│陳嘉星│0000000│87.08.27│100000│退票│├──┼───┼───────┼──────┼───────┼──┤│41│陳嘉星│0000000│87.10.12│30000│退票│├──┼───┼───────┼──────┼───────┼──┤│42│陳嘉星│0000000│87.10.20│200000│退票│├──┼───┼───────┼──────┼───────┼──┤│43│陳嘉星│0000000│87.10.31│200000│退票│├──┼───┼───────┼──────┼───────┼──┤│44│陳嘉星│0000000│87.10.31│73000│退票│└──┴───┴───────┴──────┴───────┴──┘附表六: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支票開立情形┌──┬────┬───────┬─────┬────┬────┐│編號│發票人│票號│日期│金額│備註│├──┼────┼───────┼─────┼────┼────┤│01│陳嘉星│GB0000000│87.07.27│145000│正常│├──┼────┼───────┼─────┼────┼────┤│02│陳嘉星│GB0000000│87.08.03│45000│正常│├──┼────┼───────┼─────┼────┼────┤│03│陳嘉星│GB0000000│87.08.05│5300│正常│├──┼────┼───────┼─────┼────┼────┤│04│陳嘉星│GB0000000│87.08.10│11000│正常│├──┼────┼───────┼─────┼────┼────┤│05│陳嘉星│GB0000000│87.08.14│20000│正常│├──┼────┼───────┼─────┼────┼────┤│06│陳嘉星│GB0000000│87.08.14│20000│正常│├──┼────┼───────┼─────┼────┼────┤│07│陳嘉星│GB0000000│87.08.14│30000│正常│├──┼────┼───────┼─────┼────┼────┤│08│陳嘉星│GB0000000│87.08.20│18200│正常│├──┼────┼───────┼─────┼────┼────┤│09│陳嘉星│GB0000000│87.08.24│70000│正常│├──┼────┼───────┼─────┼────┼────┤│10│陳嘉星│GB0000000│87.08.25│20000│正常│├──┼────┼───────┼─────┼────┼────┤│11│陳嘉星│GB0000000│87.08.31│15000│正常│├──┼────┼───────┼─────┼────┼────┤│12│陳嘉星│GB0000000│87.09.03│45000│正常│├──┼────┼───────┼─────┼────┼────┤│13│陳嘉星│GB0000000│87.09.07│142000│正常│├──┼────┼───────┼─────┼────┼────┤│14│陳嘉星│GB0000000│87.09.10│16000│正常│├──┼────┼───────┼─────┼────┼────┤│15│陳嘉星│GB0000000│87.09.11│4600│正常│├──┼────┼───────┼─────┼────┼────┤│16│陳嘉星│GB0000000│87.09.21│121500│正常│├──┼────┼───────┼─────┼────┼────┤│17│陳嘉星│GB0000000│87.09.22│2800│正常│├──┼────┼───────┼─────┼────┼────┤│18│陳嘉星│GB0000000│87.09.30│38000│正常│├──┼────┼───────┼─────┼────┼────┤│19│陳嘉星│GB0000000│87.09.30│53000│正常│├──┼────┼───────┼─────┼────┼────┤│20│陳嘉星│GB0000000│87.10.01│8000│正常│├──┼────┼───────┼─────┼────┼────┤│21│陳嘉星│GB0000000│87.10.01│30000│正常│├──┼────┼───────┼─────┼────┼────┤│22│陳嘉星│GB0000000│87.10.12│11000│正常│├──┼────┼───────┼─────┼────┼────┤│23│陳嘉星│GB0000000│87.10.12│66500│正常│├──┼────┼───────┼─────┼────┼────┤│24│陳嘉星│GB0000000│87.10.13│80000│正常│├──┼────┼───────┼─────┼────┼────┤│25│陳嘉星│GB0000000│87.10.15│91900│正常│├──┼────┼───────┼─────┼────┼────┤│26│陳嘉星│GB0000000│87.10.15│100000│正常│├──┼────┼───────┼─────┼────┼────┤│27│陳嘉星│GB0000000│87.10.15│120000│正常│├──┼────┼───────┼─────┼────┼────┤│28│陳嘉星│GB0000000│87.10.21│8000│正常│├──┼────┼───────┼─────┼────┼────┤│29│陳嘉星│GB0000000│87.10.21│3000│正常│├──┼────┼───────┼─────┼────┼────┤│30│陳嘉星│GB0000000│87.11.04│60000│正常│├──┼────┼───────┼─────┼────┼────┤│31│陳嘉星│GB0000000│87.11.09│45000│正常│├──┼────┼───────┼─────┼────┼────┤│32│陳嘉星│GB0000000│87.11.30│120000│退票│├──┼────┼───────┼─────┼────┼────┤│33│陳嘉星│GB0000000│87.11.30│100000│退票│├──┼────┼───────┼─────┼────┼────┤│34│陳嘉星│GB0000000│87.11.16│120000│退票│├──┼────┼───────┼─────┼────┼────┤│35│陳嘉星│GB0000000│87.12.10│23700│退票│├──┼────┼───────┼─────┼────┼────┤│36│陳嘉星│GB0000000│87.11.05│40000│退票│├──┼────┼───────┼─────┼────┼────┤│37│陳嘉星│GB0000000│87.11.10│40000│退票│├──┼────┼───────┼─────┼────┼────┤│38│陳嘉星│GB0000000│87.12.10│49500│退票│├──┼────┼───────┼─────┼────┼────┤│39│陳嘉星│GB0000000│87.12.15│47200│退票│├──┼────┼───────┼─────┼────┼────┤│40│陳嘉星│GB0000000│87.12.31│140000│退票│├──┼────┼───────┼─────┼────┼────┤│41│陳嘉星│GB0000000│87.11.12│100000│退票│├──┼────┼───────┼─────┼────┼────┤│42│陳嘉星│GB0000000│87.12.31│59400│退票│├──┼────┼───────┼─────┼────┼────┤│43│陳嘉星│GB0000000│87.11.10│88000│退票│├──┼────┼───────┼─────┼────┼────┤│44│陳嘉星│GB0000000│87.12.20│90000│退票│├──┼────┼───────┼─────┼────┼────┤│45│陳嘉星│GB0000000│87.12.10│100000│退票│├──┼────┼───────┼─────┼────┼────┤│46│陳嘉星│GB0000000│87.11.30│35000│退票│├──┼────┼───────┼─────┼────┼────┤│47│陳嘉星│GB0000000│87.11.16│60000│退票│├──┼────┼───────┼─────┼────┼────┤│48│陳嘉星│GB0000000│87.11.25│5200│退票│├──┼────┼───────┼─────┼────┼────┤│49│陳嘉星│GB0000000│90.04.30│16320│退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