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四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上偽造之「 陳嘉星 」署押共玖枚、印文共壹拾參枚,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支票貳拾捌張,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支票肆拾肆張、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支票肆拾玖張均沒收。
事實
一、丙○○與其妻 劉敏 (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間起,承租台北市○○區○○路○○○號七樓經營「金吉麗服飾公司」,丙○○原使用劉敏之支票以支付往來廠商貨款,詎於八十七年七月間,丙○○之經濟狀況逐漸出現窘境,劉敏見狀不願再提供支票予丙○○使用,丙○○為圖取得支票以供生意往來之用,見報上刊有可代辦人頭支票之廣告,竟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提供照片予該名男子以變造「陳嘉星」之國民身分證一張,並由該男子偽造「陳嘉星」之印章一枚,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地點,由丙○○偕同該男子前往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 誠泰 銀行建成分行、華南銀行建成分行,以陳嘉星名義填寫文件而偽造私文書,嗣並持該偽造之私文書及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向銀行行使,以開立陳嘉星支票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陳嘉星、戶政機關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銀行對於金融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丙○○取得空白支票後,旋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十月下旬止,連續於台北市○○區○○路○○○號七樓辦公室內,以「陳嘉星」名義並蓋用偽造之「陳嘉星」印章於支票上,填寫完成附表四、五、六所示之支票有價證券,並偽稱發票人「陳嘉星」乃其堂兄弟,而將偽造之支票交付往來廠商以行使,其中附表四編號
十八、二三、二四、二五,附表六編號四二之支票交付甲○○以支付貨款;附表四編號四、十五、十九、二六、二七、二八支票則交付乙○○以支付貨款。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下旬,丙○○去向不明,其往來廠商甲○○等人察覺有異,向銀行查詢發票人「陳嘉星」資料,見申請文件所附之「陳嘉星」國民身分證影本上照片,乃丙○○本人之照片,始知丙○○冒名開戶簽發支票之不法情事。
二、案經甲○○、乙○○訴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丙○○對於右述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乙○○指訴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合金稻存字第0九二0000八五八號函檢送如附表一所示文件、分戶交易明細表、拒往明細表各一份,誠泰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誠泰銀業務字第0二二七號函檢送如附表二所示文件、支票存款帳戶對帳單、退票情形統計表各一份及華南銀行建成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二)華建存字第四五號函檢送如附表三所示文件、退票紀錄查詢單、存款往來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變造陳嘉星之國民身分證,且偽造陳嘉星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一、二、三私文書開戶,使銀行陷於錯誤,交付空白支票,被告嗣並填寫完成偽造支票交付他人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偽造印章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後,進而分別行使,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時間各自緊接,所犯各構成要件相同,應分別論以連續犯,並均加重其刑。所犯上開各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重依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文書持向華南銀行建成分行行使申請開戶領取支票之行為及向各該銀行詐欺取得空白支票之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與起訴部分,分別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偽造有價證券影響金融秩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所生損害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上偽造之「陳嘉星」署押共九枚、印文共十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支票二十八張,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支票四十四張、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支票四十九張,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變造之陳嘉星國民身分證上被告之照片、偽造之陳嘉星印章,據被告供承均已丟棄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領取空白支票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七年七月至八月間,明知其已無資力,仍向告訴人乙○○、甲○○訂購布疋,而連續多次以陳嘉星名義簽發支票用以支付貨款,以此詐術騙取布疋換取現金使用,後於票載發票日支票均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總計向甲○○詐得價值約三百六十萬元之布疋、騙取告訴人乙○○價值一百餘萬元之布疋,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有詐欺取財之罪嫌。惟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該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亦著有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足資參照。再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手段,欺矇被害人使之交付財物,始足當之,且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被詐欺之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使用之手段,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得以詐欺罪相繩。至於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間,若有未依約定之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社會一般交易經驗上,原因非止一端,甚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始另行惡意遲延給付,或嗣後經濟情況惡化而無力依約給付,皆有可能,並非必然均係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且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若別無足以證明被告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之積極證據,縱使其就所負之債務惡意違約不為履行,仍僅為民事上之糾紛,自不得違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逕行推定被告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而轉令其提出有利於己之反證。
㈡經查:
⒈本件被告向告訴人乙○○、甲○○訂購布疋之時間,均係在八十七年三月間,
此據告訴人乙○○、甲○○ 陳明 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審理筆錄),公訴人指稱被告係於八十七年七、八月間向告訴人訂購布疋云云,容有誤會。
⒉而被告雖自承八十七年七月間,因其經濟情狀不佳,其妻劉敏不願意借其支票
使用,其才循報載,花錢透過不詳姓名之人,偽以「陳嘉星」名義申請支票使用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被告偽以陳嘉星名義簽發支票,固屬不法,本院亦以偽造有價證券罪,量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惟參卷附誠泰銀行提供之明細表所載,被告偽以陳嘉星名義開立之付款人為誠泰銀行建成分行之支票,於八十七年八月間雖開始發生退票,但被告亦陸續補足存款使票據兌現,其以陳嘉星名義開立之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支票,更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下旬始退票無法兌領,堪認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開始,經濟狀況雖屬不佳,但並未至無資力之程度。更況乎被告向告訴人訂購布疋之時間乃在八十七年七月之前,堪信被告向告訴人訂貨時即八十七年三月間,並非無資力,尚難認其向告訴人訂購布疋係屬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
⒊而被告係於告訴人貨出了一半才開始簽發陳嘉星之支票交付告訴人,有的陳嘉
星支票甚至是貨出完後才簽發的(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審理筆錄),實難認被告係以「簽發偽造之陳嘉星支票」施用詐術以騙取告訴人交付貨物。況依實務之見解,「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九一八號判例可資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應另論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㈢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向告訴人購買布疋係施用詐術之行為,尚
難以詐欺取財罪相繩。至於被告迄今尚未付清貨款,要屬民事糾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判決有罪部分,具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開戶情形┌─────┬──────────────────────────┐│開戶時間│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文件上所示八月四日乃對保日)│├─────┼──────────────────────────┤│開戶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填寫文件│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陳嘉星署押一枚││及署押、││陳嘉星印文二枚││印文├────────────────┼─────────┤││支票存款印鑑卡│陳嘉星署押二枚││││陳嘉星印文二枚│└─────┴────────────────┴─────────┘附表二:誠泰銀行建成分行開戶情形┌─────┬──────────────────────────┐│開戶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開戶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誠泰銀行建成分行│├─────┼────────────────┬─────────┤│填寫文件│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陳嘉星署押一枚││及署押、││陳嘉星印文一枚││印文├────────────────┼─────────┤││支票存款印鑑卡│陳嘉星署押一枚││││陳嘉星印文三枚│└─────┴────────────────┴─────────┘附表三:華南銀行建成分行開戶情形┌─────┬──────────────────────────┐│開戶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開戶地點│台北市○○區○○○路○○○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填寫文件│約定書│陳嘉星署押二枚││及署押、││陳嘉星印文二枚││印文├────────────────┼─────────┤││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陳嘉星署押一枚││││陳嘉星印文一枚││├────────────────┼─────────┤││支票存款印鑑卡│陳嘉星署押一枚││││陳嘉星印文二枚│└─────┴────────────────┴─────────┘附表四: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帳戶支票開立情形┌──┬────┬───────┬─────┬────┬────┐│編號│發票人│票號│日期│金額│備註│├──┼────┼───────┼─────┼────┼────┤│01│陳嘉星│JD0000000│87.08.10│240000│正常│├──┼────┼───────┼─────┼────┼────┤│02│陳嘉星│JD0000000│87.08.12│5000│正常│├──┼────┼───────┼─────┼────┼────┤│03│陳嘉星│JD0000000│87.08.26│2300│正常│├──┼────┼───────┼─────┼────┼────┤│04│陳嘉星│JD0000000│87.09.07│100000│正常│├──┼────┼───────┼─────┼────┼────┤│05│陳嘉星│JD0000000│87.09.10│10800│正常│├──┼────┼───────┼─────┼────┼────┤│06│陳嘉星│JD0000000│87.09.16│33000│正常│├──┼────┼───────┼─────┼────┼────┤│07│陳嘉星│JD0000000│87.09.21│10000│正常│├──┼────┼───────┼─────┼────┼────┤│08│陳嘉星│JD0000000│87.09.30│20000│正常│├──┼────┼───────┼─────┼────┼────┤│09│陳嘉星│JD0000000│87.10.01│100000│正常│├──┼────┼───────┼─────┼────┼────┤│10│陳嘉星│JD0000000│87.10.30│98000│正常│├──┼────┼───────┼─────┼────┼────┤│11│陳嘉星│JD0000000│87.10.30│127000│正常│├──┼────┼───────┼─────┼────┼────┤│12│陳嘉星│JD0000000│87.11.16│30000│正常│├──┼────┼───────┼─────┼────┼────┤│13│陳嘉星│JD0000000│87.11.17│12000│正常│├──┼────┼───────┼─────┼────┼────┤│14│陳嘉星│JD0000000│87.11.20│640000│存款不足│├──┼────┼───────┼─────┼────┼────┤│15│陳嘉星│JD0000000│87.11.30│289400│存款不足│├──┼────┼───────┼─────┼────┼────┤│16│陳嘉星│JD0000000│87.11.30│200000│存款不足│├──┼────┼───────┼─────┼────┼────┤│17│陳嘉星│JD0000000│87.12.07│270000│拒絕往來│├──┼────┼───────┼─────┼────┼────┤│18│陳嘉星│JD0000000│87.12.15│350000│拒絕往來│├──┼────┼───────┼─────┼────┼────┤│19│陳嘉星│JD0000000│87.12.21│205000│拒絕往來│├──┼────┼───────┼─────┼────┼────┤│20│陳嘉星│JD0000000│87.12.31│80000│拒絕往來│├──┼────┼───────┼─────┼────┼────┤│21│陳嘉星│JD0000000│87.12.31│10000│拒絕往來│├──┼────┼───────┼─────┼────┼────┤│22│陳嘉星│JD0000000│87.12.31│35000│拒絕往來│├──┼────┼───────┼─────┼────┼────┤│23│陳嘉星│JD0000000│88.01.15│350000│拒絕往來│├──┼────┼───────┼─────┼────┼────┤│24│陳嘉星│JD0000000│88.02.15│350000│拒絕往來│├──┼────┼───────┼─────┼────┼────┤│25│陳嘉星│JD0000000│88.02.28│350000│拒絕往來│├──┼────┼───────┼─────┼────┼────┤│26│陳嘉星│JD0000000│88.01.30│300000│未提示│├──┼────┼───────┼─────┼────┼────┤│27│陳嘉星│JD0000000│88.02.31│300000│未提示│├──┼────┼───────┼─────┼────┼────┤│28│陳嘉星│JD0000000│88.03.31│290000│未提示│└──┴────┴───────┴─────┴────┴────┘附表五:誠泰銀行建成分行票據開立情形┌──┬───┬───────┬──────┬───────┬──┐│編號│發票人│票號│發票日期│金額│備註│├──┼───┼───────┼──────┼───────┼──┤│01│陳嘉星│0000000│87.07.20│20000│正常│├──┼───┼───────┼──────┼───────┼──┤│02│陳嘉星│0000000│87.07.20│25000│正常│├──┼───┼───────┼──────┼───────┼──┤│03│陳嘉星│0000000│87.07.27│80000│正常│├──┼───┼───────┼──────┼───────┼──┤│04│陳嘉星│0000000│87.07.28│70000│正常│├──┼───┼───────┼──────┼───────┼──┤│05│陳嘉星│0000000│87.07.29│8200│正常│├──┼───┼───────┼──────┼───────┼──┤│06│陳嘉星│0000000│87.08.05│28000│正常│├──┼───┼───────┼──────┼───────┼──┤│07│陳嘉星│0000000│87.08.06│32800│正常│├──┼───┼───────┼──────┼───────┼──┤│08│陳嘉星│0000000│87.08.10│23000│正常│├──┼───┼───────┼──────┼───────┼──┤│09│陳嘉星│0000000│87.08.10│28300│正常│├──┼───┼───────┼──────┼───────┼──┤│10│陳嘉星│0000000│87.08.10│68000│正常│├──┼───┼───────┼──────┼───────┼──┤│11│陳嘉星│0000000│87.08.10│100000│正常│├──┼───┼───────┼──────┼───────┼──┤│12│陳嘉星│0000000│87.08.15│63500│正常│├──┼───┼───────┼──────┼───────┼──┤│13│陳嘉星│0000000│87.08.17│50000│正常│├──┼───┼───────┼──────┼───────┼──┤│14│陳嘉星│0000000│87.08.18│42000│正常│├──┼───┼───────┼──────┼───────┼──┤│15│陳嘉星│0000000│87.08.24│10000│正常│├──┼───┼───────┼──────┼───────┼──┤│16│陳嘉星│0000000│87.08.25│36000│正常│├──┼───┼───────┼──────┼───────┼──┤│17│陳嘉星│0000000│87.08.25│90000│正常│├──┼───┼───────┼──────┼───────┼──┤│18│陳嘉星│0000000│87.09.03│45000│正常│├──┼───┼───────┼──────┼───────┼──┤│19│陳嘉星│0000000│87.09.03│45000│正常│├──┼───┼───────┼──────┼───────┼──┤│20│陳嘉星│0000000│87.09.18│20000│正常│├──┼───┼───────┼──────┼───────┼──┤│21│陳嘉星│0000000│87.09.22│90000│正常│├──┼───┼───────┼──────┼───────┼──┤│22│陳嘉星│0000000│87.09.28│22000│正常│├──┼───┼───────┼──────┼───────┼──┤│23│陳嘉星│0000000│87.09.28│49700│退補│├──┼───┼───────┼──────┼───────┼──┤│24│陳嘉星│0000000│87.10.08│32500│退補│├──┼───┼───────┼──────┼───────┼──┤│25│陳嘉星│0000000│87.10.13│40000│正常│├──┼───┼───────┼──────┼───────┼──┤│26│陳嘉星│0000000│87.08.19│60000│退票│├──┼───┼───────┼──────┼───────┼──┤│27│陳嘉星│0000000│87.08.20│80000│退票│├──┼───┼───────┼──────┼───────┼──┤│28│陳嘉星│0000000│87.08.20│70000│退票│├──┼───┼───────┼──────┼───────┼──┤│29│陳嘉星│0000000│87.08.24│73000│退票│├──┼───┼───────┼──────┼───────┼──┤│30│陳嘉星│0000000│87.08.24│36000│退票│├──┼───┼───────┼──────┼───────┼──┤│31│陳嘉星│0000000│87.08.31│60000│退票│├──┼───┼───────┼──────┼───────┼──┤│32│陳嘉星│0000000│87.09.04│50000│退票│├──┼───┼───────┼──────┼───────┼──┤│33│陳嘉星│0000000│87.09.07│108000│退票│├──┼───┼───────┼──────┼───────┼──┤│34│陳嘉星│0000000│87.09.08│50000│退票│├──┼───┼───────┼──────┼───────┼──┤│35│陳嘉星│0000000│87.09.10│39500│退票│├──┼───┼───────┼──────┼───────┼──┤│36│陳嘉星│0000000│87.09.14│136000│退票│├──┼───┼───────┼──────┼───────┼──┤│37│陳嘉星│0000000│87.09.15│150000│退票│├──┼───┼───────┼──────┼───────┼──┤│38│陳嘉星│0000000│87.09.15│80000│退票│├──┼───┼───────┼──────┼───────┼──┤│39│陳嘉星│0000000│87.09.30│85000│退票│├──┼───┼───────┼──────┼───────┼──┤│40│陳嘉星│0000000│87.08.27│100000│退票│├──┼───┼───────┼──────┼───────┼──┤│41│陳嘉星│0000000│87.10.12│30000│退票│├──┼───┼───────┼──────┼───────┼──┤│42│陳嘉星│0000000│87.10.20│200000│退票│├──┼───┼───────┼──────┼───────┼──┤│43│陳嘉星│0000000│87.10.31│200000│退票│├──┼───┼───────┼──────┼───────┼──┤│44│陳嘉星│0000000│87.10.31│73000│退票│└──┴───┴───────┴──────┴───────┴──┘附表六: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支票開立情形┌──┬────┬───────┬─────┬────┬────┐│編號│發票人│票號│日期│金額│備註│├──┼────┼───────┼─────┼────┼────┤│01│陳嘉星│GB0000000│87.07.27│145000│正常│├──┼────┼───────┼─────┼────┼────┤│02│陳嘉星│GB0000000│87.08.03│45000│正常│├──┼────┼───────┼─────┼────┼────┤│03│陳嘉星│GB0000000│87.08.05│5300│正常│├──┼────┼───────┼─────┼────┼────┤│04│陳嘉星│GB0000000│87.08.10│11000│正常│├──┼────┼───────┼─────┼────┼────┤│05│陳嘉星│GB0000000│87.08.14│20000│正常│├──┼────┼───────┼─────┼────┼────┤│06│陳嘉星│GB0000000│87.08.14│20000│正常│├──┼────┼───────┼─────┼────┼────┤│07│陳嘉星│GB0000000│87.08.14│30000│正常│├──┼────┼───────┼─────┼────┼────┤│08│陳嘉星│GB0000000│87.08.20│18200│正常│├──┼────┼───────┼─────┼────┼────┤│09│陳嘉星│GB0000000│87.08.24│70000│正常│├──┼────┼───────┼─────┼────┼────┤│10│陳嘉星│GB0000000│87.08.25│20000│正常│├──┼────┼───────┼─────┼────┼────┤│11│陳嘉星│GB0000000│87.08.31│15000│正常│├──┼────┼───────┼─────┼────┼────┤│12│陳嘉星│GB0000000│87.09.03│45000│正常│├──┼────┼───────┼─────┼────┼────┤│13│陳嘉星│GB0000000│87.09.07│142000│正常│├──┼────┼───────┼─────┼────┼────┤│14│陳嘉星│GB0000000│87.09.10│16000│正常│├──┼────┼───────┼─────┼────┼────┤│15│陳嘉星│GB0000000│87.09.11│4600│正常│├──┼────┼───────┼─────┼────┼────┤│16│陳嘉星│GB0000000│87.09.21│121500│正常│├──┼────┼───────┼─────┼────┼────┤│17│陳嘉星│GB0000000│87.09.22│2800│正常│├──┼────┼───────┼─────┼────┼────┤│18│陳嘉星│GB0000000│87.09.30│38000│正常│├──┼────┼───────┼─────┼────┼────┤│19│陳嘉星│GB0000000│87.09.30│53000│正常│├──┼────┼───────┼─────┼────┼────┤│20│陳嘉星│GB0000000│87.10.01│8000│正常│├──┼────┼───────┼─────┼────┼────┤│21│陳嘉星│GB0000000│87.10.01│30000│正常│├──┼────┼───────┼─────┼────┼────┤│22│陳嘉星│GB0000000│87.10.12│11000│正常│├──┼────┼───────┼─────┼────┼────┤│23│陳嘉星│GB0000000│87.10.12│66500│正常│├──┼────┼───────┼─────┼────┼────┤│24│陳嘉星│GB0000000│87.10.13│80000│正常│├──┼────┼───────┼─────┼────┼────┤│25│陳嘉星│GB0000000│87.10.15│91900│正常│├──┼────┼───────┼─────┼────┼────┤│26│陳嘉星│GB0000000│87.10.15│100000│正常│├──┼────┼───────┼─────┼────┼────┤│27│陳嘉星│GB0000000│87.10.15│120000│正常│├──┼────┼───────┼─────┼────┼────┤│28│陳嘉星│GB0000000│87.10.21│8000│正常│├──┼────┼───────┼─────┼────┼────┤│29│陳嘉星│GB0000000│87.10.21│3000│正常│├──┼────┼───────┼─────┼────┼────┤│30│陳嘉星│GB0000000│87.11.04│60000│正常│├──┼────┼───────┼─────┼────┼────┤│31│陳嘉星│GB0000000│87.11.09│45000│正常│├──┼────┼───────┼─────┼────┼────┤│32│陳嘉星│GB0000000│87.11.30│120000│退票│├──┼────┼───────┼─────┼────┼────┤│33│陳嘉星│GB0000000│87.11.30│100000│退票│├──┼────┼───────┼─────┼────┼────┤│34│陳嘉星│GB0000000│87.11.16│120000│退票│├──┼────┼───────┼─────┼────┼────┤│35│陳嘉星│GB0000000│87.12.10│23700│退票│├──┼────┼───────┼─────┼────┼────┤│36│陳嘉星│GB0000000│87.11.05│40000│退票│├──┼────┼───────┼─────┼────┼────┤│37│陳嘉星│GB0000000│87.11.10│40000│退票│├──┼────┼───────┼─────┼────┼────┤│38│陳嘉星│GB0000000│87.12.10│49500│退票│├──┼────┼───────┼─────┼────┼────┤│39│陳嘉星│GB0000000│87.12.15│47200│退票│├──┼────┼───────┼─────┼────┼────┤│40│陳嘉星│GB0000000│87.12.31│140000│退票│├──┼────┼───────┼─────┼────┼────┤│41│陳嘉星│GB0000000│87.11.12│100000│退票│├──┼────┼───────┼─────┼────┼────┤│42│陳嘉星│GB0000000│87.12.31│59400│退票│├──┼────┼───────┼─────┼────┼────┤│43│陳嘉星│GB0000000│87.11.10│88000│退票│├──┼────┼───────┼─────┼────┼────┤│44│陳嘉星│GB0000000│87.12.20│90000│退票│├──┼────┼───────┼─────┼────┼────┤│45│陳嘉星│GB0000000│87.12.10│100000│退票│├──┼────┼───────┼─────┼────┼────┤│46│陳嘉星│GB0000000│87.11.30│35000│退票│├──┼────┼───────┼─────┼────┼────┤│47│陳嘉星│GB0000000│87.11.16│60000│退票│├──┼────┼───────┼─────┼────┼────┤│48│陳嘉星│GB0000000│87.11.25│5200│退票│├──┼────┼───────┼─────┼────┼────┤│49│陳嘉星│GB0000000│90.04.30│16320│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