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玴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98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類科/行政法- 黃黌宸 老師」DVD貳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玴銘犯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本件扣案之「98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類科/行政法-黃黌宸老師」盜版DVD2片,為被告張玴銘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惟審酌被告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其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經此教訓,應有相當警惕,又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告訴代理人亦當庭同意檢察官對被告職權不起訴處分,認予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100年9月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3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98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類科/行政法-黃黌宸老師」DV
D光碟2片(保管字號:100年度藍字第785號),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自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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