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韋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韋霖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702」應更正為「712」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韋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竊取他人之錢財,且被告所竊盜金錢之數額非低,惟其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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