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交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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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交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交簡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一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一誠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並就犯罪事實補充認定如下:謝一誠為國立聯合大學之學生,平日在學校附近之五十嵐飲料店打工,駕駛機車外送飲料,為其附隨業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本案發生時,謝一誠正在執行外送飲料之業務。
二、附記事項: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之行為係犯構成刑法第
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惟查:被告行為時正在執行其外送飲料之業務,是其所犯應為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爰依法變更法條而為裁判。
(二)本件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法院科刑受到一定範圍之限制,相對而言,被告亦獲得科刑上之保障,故其程序設計具有簡速性。刑事訴訟法第453條即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依同法449條第1項之規定,訊問被告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亦非法定強制必須進行之程序。從而,本件雖經變更法條,但尚無同法第95條變更罪名應再告知之問題。被告如對於判決結果有所不服,自得提起上訴,而受完整之程序權保障。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2項、第
300條。
(二)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13號被告謝一誠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171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輔佐人 謝明峰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一誠於民國100年8月31日22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苗栗縣27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7鄰中平94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 謝瑞蘭 懷抱孫女 李昀珊 (00年0月生)同向行走在前,謝一誠竟疏未注意閃避不及,所戴之安全帽,碰撞謝瑞蘭,致謝瑞蘭、李昀珊倒地,其中謝瑞蘭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經送往台中市梧棲區童綜合醫院急救,仍延至100年9月3日23時56分不治死亡,李昀珊則受有頭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謝瑞蘭之配偶 劉要國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謝一誠之供述;㈡告訴人劉要國之指訴;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大千綜合醫院病歷、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等各1件、現場相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被告於犯罪後,即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去處理之員警自首,且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被告現又為國立聯合大學之在學學生,有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刑事陳報狀、苗栗縣銅鑼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被告之國立聯合大學學生證等各1件附卷可考,請從輕量刑。至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李昀珊部分,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即李昀珊之法定代理人 劉曼君 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苗栗縣銅鑼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等各1份在卷可證,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檢察官盧明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5日
書記官沈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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