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4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群選任辯護人洪榮彬律師
吳典哲律師 陳俊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4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冠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冠群自民國100年8月24日起擔任「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郝公司,址設桃園市○○區○○村○○00○0號)之董事長,負責綜理公司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得擔任股東會主席並製作股東會會議記錄,為從事業務之人。 林登雄 、 陳榮信 、 吳東和 則為京郝公司之董事; 楊樹青 為京郝公司之監察人,上開董事、監察人任期為自10
0年8月24日起至103年8月23日止。黃冠群於10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公司內,召開京郝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討論董事、監察人改選議案,並通過選任黃冠群、 謝鳳琴 、 張祥漢 擔任董事,且選任 謝佩君 擔任監察人之決議。黃冠群明知京郝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為1億元,股份總數為1千萬股,而身為股東之林登雄及部分股東並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該次股東會,不得列計出席人數及出席股數,竟仍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會後不詳時間,先指示不知情之記帳士以打字方式,將「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數:出席股東計12人,代表股數計壹仟萬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壹仟萬股)」等不實內容登載於100年12月13日京郝公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下稱「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後,黃冠群再於該議事錄之主席簽章欄上蓋用其名義之印章,進而完成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後,於100年12月21日,復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檢具上開內容不實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暨其他相關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京郝公司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變更登記以行使之,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經書面形式上審查後,據以照准,而於101年1月9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准予變更登記,並將京郝公司已改選謝鳳琴、張祥漢為董事,謝佩君為監察人,該等董事、監察人任期為自100年12月13日起至103年12月12日止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京郝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公司主管機關關於公司變更登記之正確性及未到場之林登雄、未到場之其他股東之權益。
二、案經林登雄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群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冠群分別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3年度偵字第14473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1頁、第54頁、第63-64頁,本院卷第29頁背面、第43頁背面),核與告訴人林登雄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述相符(102年度他字第502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5-39頁、第161-166頁、第176-177頁,偵字卷第18-26頁、第50-55頁,且與證人即黃冠群父親黃燉芳、證人即京郝公司前股東陳榮信、證人即京郝公司股東楊樹青、證人即林登雄之父親 林源明 、證人即陳榮信之父親 陳清景 分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51-56頁、第161-166頁,偵字卷第18-26頁、第35-37頁、第50-55頁、第63-64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公司股東會議事錄,雖非須由公司負責人親自製作,然該
等紀錄所記載之決議事項均攸關公司股權變動、董監事選任、重大經營方針、決策走向等重要決定,故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且前述議事錄若須送往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更屬公司對外公告事項之重要變更,自屬公司負責人應負責之業務,而為其業務上所應作成之文書。再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即為已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公司法第388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係形式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
㈡被告委由不知情記帳士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京郝公司董
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以遂行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行為,均為間接正犯。至被告雖係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打字製作內容不實之「京郝公司臨時股東會議事錄」,但被告自己亦在該文書上蓋章完成製作該業務上之文書,被告有實施部分行為,已為直接正犯,不應再論以間接正犯。
㈢被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㈤爰審酌被告為京郝公司之董事長,辦理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時
,應依法為之,然被告為圖便利,竟虛偽製作出席人數不實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以使該次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於書面上符合法律規定,進而加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並完成變更登記,所為難認允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悔意甚殷,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至「臨時股東會議事錄」係屬京郝公司所有,並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自不得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證據名稱│所在卷頁││號│││├─┼────────────────────┼─────────┤│1.│京郝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他字卷,第7頁│││)││├─┼────────────────────┼─────────┤│2.│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常)會│他字卷,第10頁│││議事錄││├─┼────────────────────┼─────────┤│3.│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他字卷,第11頁│├─┼────────────────────┼─────────┤│4.│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他字卷,第11頁背面│││到簿││├─┼────────────────────┼─────────┤│5.│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09經授中字│他字卷,第12-13頁│││第0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背面│├─┼────────────────────┼─────────┤│6.│中壢建國路郵局第000871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他字卷,第19-23頁│││執││├─┼────────────────────┼─────────┤│7.│京郝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林登雄股東印│偵字卷,第32頁│││章照片││├─┼────────────────────┼─────────┤│8.│經濟部100年8月2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京郝公司於經濟部中│││0號函暨檢附之京郝公司100年8月24日申請│部辦公室登記案卷㈠│││變更登記相關文件:│第3-10頁、│││①變更登記申請書│第12-21頁│││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③董事會議事錄││││④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⑤董事監察人名單││││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⑦100.8.24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經濟部101年1月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京郝公司於經濟部中│││0號函暨檢附之京郝公司101年1月9日申請│部辦公室登記案卷㈡│││變更登記相關文件:│第19-24頁、│││①變更登記申請書│第27-33頁。│││②董事會議事錄││││③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④經濟部100年12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260號函││││⑤印章遺失切結書││││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0│①經濟部101年1月1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京郝公司於經濟部中│││470號函│部辦公室登記案卷㈡│││②桃園府前郵局第34號存證信函│第40-47頁│││③101.1.9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④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