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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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 姚景堯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 律師被告 黃孝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