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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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戊○○、丁○○、丙○○○、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元,折合銀元捌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