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確為違禁物無誤。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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