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蔡孟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健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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