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4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841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周廷亮
       謝品意謝佳琳
       陳玉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瑜
                 書記官 楊婷雅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周廷亮於民國94年6月13日邀同被告謝品意即
謝佳琳、陳玉煌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福灣公司)辦理借款總額新臺幣911,000元之汽
車貸款。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未償,而福灣公司業於101年5月30日讓與上開債
權予訴外人寰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寰辰公司),寰辰
公司復於105年12月19日讓與債權予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附條件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顧客
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合約、本票、繳款通知書及債權讓與聲
明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楊婷雅
法官陳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合計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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